摄影作品与普通照片可以区分保护
2024/9/3 来源:不详《伯尔尼公约》将摄影作品列举为作品的一类,我国著作权法也将摄影作品列举为受保护对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但是,拍照行为是否一概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其产生的照片是否一定都是“艺术作品”?在实践中的认识仍有分歧。近些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大众对“图文并茂”资讯的需求,网络图片成为再创作或制作各种新闻、文化娱乐产品的基本素材,由此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将照片区分为摄影作品和普通照片,提供不同程度和维度的保护,有利于简化法律适用、解决纠纷,应对诸如随手抓拍照片、黑洞照片、人工智能生成照片的保护等新问题。
摄影作品与普通照片的产生过程与目的不同
产生于智力创作的摄影作品具有艺术价值
常见的拍摄行为有精心构思的主题拍摄、精准再现实物和随意抓拍几种,其中主题拍摄方式产生的照片之独创性无疑是最没有争议的。拍摄者对主题、对象、光线、阴影、角度、层次、镜头、取景构图等要素的选择是一种独创性智力创作活动;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摄影产生的结果与绘画、漫画、雕塑等采取传统艺术手法表现的美术作品之独创性并无差别。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采取了“艺术作品”的限定,应当将其界定为拍摄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照片。
为了记录和反映现实拍摄的照片具有实用价值
在理论上不强调独创性高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某一客体是否受保护的判定一直是困扰法官的难题。直到Fiest案中最高法院明确,除了独立创作、非抄袭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至少要包含一定的创造性。但是,“一定的创造性”到底是什么仍是令人疑惑的,实践中一些“简单的图片”,例如并非专业摄影师的个人对街边的突发事件用手机拍摄而成的图片上传到社交媒体后被新闻社擅自采用的也可获得救济。事实上,在我国摄影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一实质性要件在实践中的要求也非常低,法院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或作品认定前提进行描述的判决数量寥寥。可以说,只要是独立拍摄的就满足了独创性,并无一定要达到什么高度才予以保护的标准,这一现实令人对摄影作品定义之“艺术”界定产生怀疑。为最大限度还原事实,利用越来越精良的设备器械进行拍摄获得的照片,其独创性判定常常与设备精良度以及拍摄者的技巧融合在一起,实践中通常会被直接认定为摄影作品;黑洞照片这类利用科学设备和技术拍摄、合成而产生的照片,会产生拍摄者是谁的疑问。此外,若拍摄的是他人作品或实物,则明显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复制行为之“翻拍”,形成的照片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逻辑上并无法讲清楚。笔者认为,与其强行论证这类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如直接承认其共同点,即具有实用性和商业价值,并据此提供相应的制止复制等保护。
截屏图片套用摄影作品概念会产生逻辑矛盾
近年来,文化娱乐领域对有商业价值的各类信息数据之挖掘利用不断向纵深发展,实践中不乏将播放中的影视作品、电视节目以及录像制品等视频进行截图并选择性使用于不同场合的现象。鉴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对此类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发生纠纷时法院采用的解决思路各异。在乐视花儿公司诉豆网公司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虽认为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不属于摄影作品,但又认为截图构成作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雪腾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中,则认定视频截图属于摄影作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追气球的熊孩子”案中,也同样认定视频截图属于摄影作品。可见,视频截图是否可以构成摄影作品虽无定论,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视频截图构成作品。以这样的推理,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即一部电影、电视剧、综艺或体育节目可以包含成千上万的摄影或其他作品?显然这在逻辑上讲不通,会导致摄影作品、视听作品以及其他作品概念的理解和适用混乱,且在视频截图的使用和网络传输已经成为人们文化娱乐生活甚至日常交往重要内容的今天,将应作为整体保护的影视或综艺无限制地拆分属于重复保护,在现实中也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滥诉。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仍应看截图的使用是否构成原作品的实质性内容从而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属于侵权例外的情形。
借鉴欧洲国家经验区分摄影作品和普通图片的保护规则
对一幅构思独特、拍摄艰难、常人难以完成的精美或效果震撼的照片,和随手拍摄日常物品景色留存纪念的、甚至直接翻拍以反映事实信息不带任何创作性因素的照片,在审美价值、商业价值和法律保护规则上毫无区分并不符合实际。二者不分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一定困惑,不利于对我国著作权法上“艺术作品”之概念的理解和阐释。
欧洲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将照片区分为摄影作品和普通照片,提供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不同保护,这一经验对解决我国摄影作品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具有参考意义。
在立法中区分摄影作品与普通照片两种客体
根据德国著作权及相关权法第2条,摄影作品与其他类型的有独创性的作品依法享有作者死后70年的保护期;根据第72条,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准用于其他未达到独创性标准的照片,由拍摄者行使权利,该权利自照片公开出版或展出起50年后消灭,如果照片在此期间未被出版,则自照片制作之日起50年后消灭。值得